
北京底商里的铺位消防改造需符合以下规范,涵盖设计审查、防火分隔、安全疏散、消防设施、电气安全及特殊管理要求:
一、消防设计审查与备案
- 特殊建设工程:若改造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(如墙体开洞设置烟道),或改变消防系统(如烟道走向、尺寸影响防火分隔),需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,特殊建设工程需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,其他建设工程需在施工前备案。
- 施工许可:若改造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,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备案,并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。
二、防火分隔与耐火等级
- 防火分隔:
- 商铺与相邻区域需采用防火墙、防火门、防火卷帘等分隔,阻止火势蔓延。例如,地下商业区每个商铺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,用防火卷帘与走道分隔。
- 经营、存放易燃物品的商铺(如鞋服、百货)需与住宿部分完全防火分隔,防火墙上确需开门时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。
- 耐火等级:
- 商铺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,相邻护理单元间采用耐火极限≥2.00h的防火隔墙分隔,门为乙级防火门。
- 手术室、产房等特殊区域需采用耐火极限≥2.00h的防火隔墙和1.00h楼板分隔,门、窗为乙级防火门、窗。
三、安全疏散与逃生设施
- 疏散通道与出口:
- 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,直通室外或公共区域,宽度≥1.4米,禁止堆放杂物、设置障碍物或上锁。
- 疏散通道保持畅通,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或设置病床位。
- 经营场所单层超过200㎡时,应设置两个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;二层确有困难的应配置逃生梯或缓降器作为辅助逃生设施。
- 疏散指示与应急照明:
- 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及关键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,断电持续照明≥30分钟。
- 疏散指示标志间距≤20米,箭头指向安全出口。
四、消防设施配置与维护
- 灭火器材:
- 每50㎡至少配备1具4kg ABC干粉灭火器,重点区域(如药房、手术室)需增配。
- 灭火器放置于显眼且易取用位置,每月检查压力表确保正常。
- 自动灭火系统:
- 高层建筑或特殊用途场所需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- 原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、自动报警系统及室内消火栓不应拆除或遮挡。
- 火灾报警系统:
- 推荐安装光电感烟探测器(顶部或天花板位置),及时探测初期火灾烟雾。
- 经营场所超过100㎡时,鼓励设置简易喷淋灭火系统。
- 排烟系统:
- 确保防烟排烟系统正常运行,火灾时能够有效排出烟雾,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创造条件。
五、电气安全与易燃物品管理
- 电气线路:
- 更换老化、破损电气线路,安装漏电保护装置,禁止超负荷用电及私拉乱接电线。
- 电气线路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。
- 每月检查电气线路,每季度组织消防演练。
- 易燃物品储存:
- 酒精、氧气瓶等易燃化学物品储存于专用库室,分类放置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。
- 液化石油气瓶储存量≤100kg,连接软管长度≤2米,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。
六、特殊管理与培训要求
- 消防设计资质:
- 消防设计需由具备二级消防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,设计需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及《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》WS/T 308-2019(如适用)。
- 施工与验收:
- 施工需由具备二级消防施工资质的单位执行,改造后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(如消防栓压力测试、烟感报警功能检测),并留存检测报告。
- 300㎡以下场所通常免于消防开业检,但需自我检查并准备消防安全资料;若涉及格局变化或特殊建设工程(如医疗场所),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备案。
- 制度与培训:
-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、操作规程,每半年组织员工消防培训,新员工需接受岗前培训。
- 定期检查:每月自查消防设施,记录检查结果;每季度组织消防演练,确保人员熟悉疏散路线及灭火器材使用。